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和《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等文件精神,深化产教融合,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夯实本科生校内外教学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实践基地”)建设,提升其在本科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社会责任感和创业就业能力培育中的实际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践基地主要承担本科生的实践教学任务。实践教学基地应为学生完成实验、课程设计、专业实操训练、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环节提供相应的条件和必要的服务。
第二章 建设目标与原则
第三条 学校通过实践基地建设,树立主动服务国家战略需求、主动服务行业企业需求的办学理念,探索建立与行业、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政府部门联合培养人才的新机制,健全完善以需求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模式,着力提高学生服务国家和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第四条 坚持先进性和多样性的原则。实践基地的行业地位、业务发展、管理能力等方面应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代表性,尽可能涵盖多个实践项目或多个专业。
第五条 坚持稳定发展和动态调整的原则。实践基地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对于条件好、发展稳定的实践基地可以相对固定。同时,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实践基地进行撤销,确保实践教学的质量。
第六条 坚持开放和共享的原则。实践基地应健全资源共享机制,具备条件的实践基地应主动发布有关信息,向全校各专业开放。
第三章 建设内容
第七条 实践基地分为校、院两级。校级实践基地的服务对象一般应为全校各专业本科生。院级实践基地既可以建设有特色的专业性实践教学基地,也可以建设兼顾多学科门类、具备多种实践教学形式的综合性实践基地。不同学院之间也可联合建立实践基地。
第八条 各学院(含研究院,以下简称各学院)应积极推动校内外实践基地的建设工作,结合所开设本科专业的数量与特点,建立一定数量的实践基地。做到每个专业都具备1-2个实践基地,使全体本科生都能在实践环节得到有效训练。
第九条 健全实践基地组织管理机制。实践基地应具有健全的组织体系和管理规范,能满足一定数量学生进行实践教学所必需的学习、工作、卫生及安全保护等方面的条件。
第十条 建设专兼结合的指导教师队伍。实践基地的指导教师队伍,应由学校教师和共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共同组成。各学院应采取有效措施,调动指导教师的积极性,打造一支稳定的、专职与兼职结合、政治素养高、业务能力强、有扎实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指导教师队伍。
第十一条 做好校内外实践基地的日常维护工作,形成可持续发展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有计划地安排学生到基地实习实践,保证实践基地的利用率。
第四章 基地管理
第十二条 实践基地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以学院管理为主。学校对实践教学基地承担宏观指导和统筹管理,实践教学基地的建立、撤销等需报9159金沙申请大厅备案;各学院负责实践基地建设和教学组织。
第十三条 建设校外实践基地需学校与共建单位签订“9159金沙申请大厅校外教学实践基地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合作协议”中应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具体的合作方式等内容。拟签订的协议应当依照《9159金沙申请大厅合同管理办法》(校发〔2016〕221号)提交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审签。合作协议应一式三份,由学校(9159金沙申请大厅)、校外教学实践基地所在学院、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各执1份。
第十四条 各学院应紧密围绕人才培养目标,确定各专业实践教学计划。实践教学计划应明确教学目标和任务要求,制定具体教学实践活动的计划与方案。同时,对本科生教学实践活动进行总结,不断改革和完善教学实践环节的各项工作。实践教学活动的教学材料应建档保管。
第十五条 采用学院自查和学校评估相结合的办法对实践基地进行考核。各学院应定期对本单位实践教学基地进行自查,学校以项目的形式组织实践教学基地评估,以考核各基地建设和利用的质量与效果。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实践基地建设情况推荐优秀教学实践基地参与国家级、北京市级示范性实践基地的评比。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学院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9159金沙申请大厅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9159金沙申请大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9159金沙申请大厅本科生校外教学实践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校发〔2004〕28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