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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发〔2021〕102号 9159金沙申请大厅本科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7-13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人才培养的国际化水平,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鼓励在读本科学生赴国(境)外知名大学或机构交流学习,拓宽其国际化视野,增加海外交流学习的经历;进一步规范我校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的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相关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读本科生。

第二章 项目形式及申请条件

第三条  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的项目类型与形式

1.学校或学院公开选拔派出学生的项目。

2.由学生自主与国(境)外大学或机构联系,经申请得到学校批准的项目。

3.交流学习的形式为课程学习、实习、调研及参加学术会议等。

第四条  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的学校或机构

1.教育部承认其学历,并与我校签订有学生互换、联合培养等校际合作协议的国(境)外大学或机构。

2.教育部承认其学历的国(境)外著名大学或国际知名机构。

3.学校鼓励学生赴国(境)外世界一流大学或机构交流学习,鼓励学生赴国(境)外世界一流学科或专业交流学习,原则上不鼓励语言类专业学生赴该语言的非母语国学习语言。

第五条  申请条件和交流学习期限

1.申请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的学生,应满足各项目具体申请条件的要求。

2.学生赴国(境)外大学课程学习的期限,应为能完成课程修读,并取得相应学分所需要的时间周期(含寒、暑期学校),原则上不超过 2 个学期;我校与国(境)外大学联合举办的合作项目,其学习期限按照协议规定执行。

3.实习、调研及参加学术会议等交流学习项目,按照项目具体实施时间确定交流学习期限。

第三章 申请流程及学籍管理

第六条  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均须经过学校批准,登录校园门户的办事大厅填写《9159金沙申请大厅赴国(境)外学期交流学习申请表》或《9159金沙申请大厅赴国(境)外短期交流学习申请表》并签订《9159金沙申请大厅学生校级海外交流学习项目责任书》。

第七条  学生应在国(境)外交流学习结束时按期返校,回校后一周内须登录校园门户的办事大厅填写《9159金沙申请大厅赴国(境)外大学交流学习返校申请表》,逾期未回国或未填写《9159金沙申请大厅赴国(境)外大学交流学习返校申请表》的,依据学校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第八条  学生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国(境)外交流学习,须办理返校手续,并在学校认定的就读班级继续学习。

第四章 学生培养及日常管理

第九条  所有参加交流学习项目的学生,都应参加教育部或我校组织的行前教育培训,否则不予认定学分转换申请和学校、学院各类奖助金及评优申请。

第十条  学生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应遵守所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及所在大学管理规定,要与学院保持联系,定期向学院、国际合作处等派出部门提交交流学习报告。

第十一条  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的素质评价工作由各学院负责完成。学生需提供参与评价的相关证明材料,由各学院参考我校本科生素质评价办法对材料进行认定。

第十二条  学生须通过我校毕业生学籍信息资格审查后,方可取得毕业证书,且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更新就业平台数据后,学校将依据资格审查信息和北京市相关的就业政策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第十三条  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的学杂费缴纳执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同时受9159金沙申请大厅及国(境)外大学或机构双方的纪律规定约束。如有违纪行为发生,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课程修读及学分认定

第十五条  学生应按照我校培养方案规定,完成各类课程的修读学分要求。在国(境)外大学修读的课程,要尽可能与我校本专业应修但未修的课程一致。已获得的校内课程学分不允许校外课程再次认定。

第十六条  学生每学期在国(境)外大学应修读 2 门及以上相关专业课程(汉语授课大学应修读 3 门及以上)。如学生回国返校复学后,我校当前学期尚未结束,学生不能参加当前学期的课程学习和考试(含双学位和辅修)。

第十七条  学生未经学校批准而自行到国(境)外大学学习,其学分不予认定。

第十八条  成绩及学分认定流程

1.学生学习期满返校后,登录本科生教务管理系统申请成绩学分认定。申请时须上传国(境)外大学提供的成绩单原件扫描件和国(境)外大学课程的教学大纲扫描件,等级制成绩还需要附加国(境)外大学等级制与百分制成绩对照表。学生申请成绩学分认定的时间为学生返校后 6 周内,逾期不予办理。

2.学生所在学院主管教学工作的院长(以下简称“教学院长”)根据学校相应培养方案,对学生在国(境)外大学修读的课程进行审核认定,同时说明认定标准和理由。

(1)如果学生所修课程与我校培养方案课程的课程名称、课程内容和考核方式基本一致,可认定为我校的必修课或选修课,认定学分与我校课程相同。其中,国(境)外大学汉语授课类课程不可以转换为我校双语或英语授课类课程;国(境)外大学考核成绩为通过和不通过的课程只能认定为通识选修课学分。

(2)如果学生所修课程与我校培养方案课程的课程名称和课程内容不一致,该课程中文名称须由学生提供初始翻译,并向所在学院提供该门课程学习材料,经教学院长审核后,将课程性质认定为选修课,可作为我校毕业和学位选修课程学分。认定学分原则上参照我校 1 学分对应 16 学时进行转换,必要时可以考虑国(境)外大学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 1 学分对应学时数应不低于 12 学时。

3.若国(境)外大学的课程考核成绩为百分制,则该课程成绩无需转换,直接记入学生个人成绩单(特殊百分制成绩按照对方成绩对照表完成折算后记入学生个人成绩单);若国(境)外大学的课程考核成绩为等级制,参照国(境)外大学等级制与百分制成绩对照表,如无法提供该表,可参照我校成绩等级与百分制成绩段对照表,成绩折算成百分制成绩区间平均分后记入学生个人成绩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9159金沙申请大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9159金沙申请大厅本科学生赴国(境)外大学学习管理办法》(校发〔2013〕 88 号)同时废止。